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市图书馆学会(AnYang Libr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YLA,以下简称学会)是本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研究图书馆学理论和实践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安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安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图书馆工作者,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阳市民政局,由安阳市文化局主管,业
务上接受安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南省图书馆学会的指导。
第四条 学会设在河南省安阳市图书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本市图书馆界与省、市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
(二)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物和专业资料;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组织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四)向上一级图书馆学会介绍、推荐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七)发展会员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3、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四)团体会员,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学会有关,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可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可获得学会的表彰和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2、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以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等。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五)积极参加图书馆间的协作协调活动,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学会终止;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内设机构,并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市文化局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议、聘任;
(三)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接受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三)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审计。
(四) 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市文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化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市图书馆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5日安阳市图书馆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已向安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安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河南省图书馆学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已由安阳市民政局核准,自2010年4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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